克服障碍商标赢得申请商标权利
发布时间:2018-11-05 13:39:13 阅读次数:2390
商标:
申请人:易诺仪器(上海)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3803611号商标近似,做出《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根据分析,引证商标“易诺;INNO”构成申请商标在先障碍,我司对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同时提交驳回复审申请。商标局依法受理并向引证商标注册人株式会社INNOSTREAM发出通知,要求其提供连续三年期间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或向商标局证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案件结果:
商标局认为株式会社INNOSTREAM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的情况,并无法提供不使用注册商标的正当理由;根据商标撤销决定,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支持我方观点,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现申请商标已取得注册证。
对企业启示:
企业面对商标驳回通知不必恐慌,为规范市场,商标局初步审查程序较为严格,对于驳回通知,应具体分析引证商标,根据《商标审查标准》判断引证商标是否确实构成申请商标障碍,障碍商标可进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为防止企业申请商标也遇到撤销程序,在申请商标的同时,应有意识的搜集商标使用证据,保证商标处于连续使用状态,若不使用,需能够提供出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