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为国企北洋集团拿回重要品牌权利
发布时间:2018-11-05 00:00:00 阅读次数:2922
商标:
申请人:威海北洋电子信息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情介绍:
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第12886560号与第778894号等5个商标构成近似,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驳回。
我司进行驳回复审程序,具体围绕“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组合方式、显著性识别部分等不构成近似”等理由进行辩证阐明。同时搜集申请商标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已在公众中建立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指向性联系。证明申请商标在市场中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案件结果: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我司观点,依法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现申请商标已取得注册证。
对企业启示:
对于既有图形又有文字的商标,建议单独文字商标和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同时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原则是申请日优先,由于审查时间较长,为防止商标被他人恶意抢注,企业应提前进行商标布局,将文字类先提交申请,后设计图形后再将组合商标提交申请。同时需有意识的建立商标使用档案,搜集商标使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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